【拍案说法·315】美容院转让 法OB体育app下载院判返还顾客预付款

  成功案例     |      2023-03-16 13:58

  OB体育3月15日,省高院发布了我省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到预付款纠纷的判决,法院判决转让的门店返还顾客预付款。

  2020年4月1日,家住芜湖市的佘某为购买美容美发美体服务套餐在张某作为登记经营者的店铺内办理了预付式(可充值)消费服务卡,并分三次充值预付款合计38000元。

  2022年2月13日,张某与张某某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将案涉店铺转让给张某某。2022年2月14日,张某办理了案涉店铺的注销登记。

  此后,张某某拒绝向佘某提供服务。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张某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张某、葛某、张某某对未消费的预付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佘某已经履行了充值付款义务,后因案涉店铺注销登记,导致佘某不能正常消费,致使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佘某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应予以支持。

  按照“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应当退还未消费的余额和利息。OB体育app下载

  涉案门店经营形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张某,门店注销后,应由张某承受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葛某与张某共同实际经营管理案涉店铺,葛某并获得经营收益,二人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在未向消费者履行完服务义务的情况下,张某将门店和对充值会员的服务一起转让给张某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债务转移行为,未经佘某同意,二人之间的协议对佘某当然不发生效力。

  法院判决解除服务合同关系,张某、葛某向佘某退还预付款36616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预付式消费模式是当下服务性行业中常用的一种经营模式,实践中面临着经营者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和卷款走人的风险。本案明确了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时,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及退还预付款中未消费部分的诉求,并通过认定实际经营者和登记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以及确认将门店和服务义务一起转让第三方的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再次为广大消费者敲响警钟,不要轻易选择大额、长期服务;同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经营者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应形成书面协议并妥善保存,在经营者“人走楼空”时及时维权。

  3月15日,省高院发布了我省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到预付款纠纷的判决,法院判决转让的门店返还顾客预付款。

  2020年4月1日,家住芜湖市的佘某为购买美容美发美体服务套餐在张某作为登记经营者的店铺内办理了预付式(可充值)消费服务卡,并分三次充值预付款合计38000元。

  2022年2月13日,张某与张某某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将案涉店铺转让给张某某。2022年2月14日,OB体育app下载张某办理了案涉店铺的注销登记。

  此后,张某某拒绝向佘某提供服务。OB体育app下载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张某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张某、葛某、张某某对未消费的预付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佘某已经履行了充值付款义务,后因案涉店铺注销登记,导致佘某不能正常消费,致使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佘某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应予以支持。

  按照“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应当退还未消费的余额和利息。

  涉案门店经营形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张某,门店注销后,应由张某承受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葛某与张某共同实际经营管理案涉店铺,葛某并获得经营收益,二人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在未向消费者履行完服务义务的情况下,张某将门店和对充值会员的服务一起转让给张某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债务转移行为,未经佘某同意,二人之间的协议对佘某当然不发生效力。

  法院判决解除服务合同关系,张某、葛某向佘某退还预付款36616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预付式消费模式是当下服务性行业中常用的一种经营模式,实践中面临着经营者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和卷款走人的风险。本案明确了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时,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及退还预付款中未消费部分的诉求,并通过认定实际经营者和登记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以及确认将门店和服务义务一起转让第三方的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再次为广大消费者敲响警钟,不要轻易选择大额、长期服务;同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经营者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应形成书面协议并妥善保存,在经营者“人走楼空”时及时维权。

  3月15日,省高院发布了我省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到预付款纠纷的判决,法院判决转让的门店返还顾客预付款。2020年4月1日,家住芜湖市的佘某为购买美容美发美体服务套餐在张某作为登记经营者的店铺内办理了预付式(可充值)消费服务卡,并分三次充值预付款合计38000元。葛某为案涉店铺的实际经营者。2022年2月13日,张某与张某某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将案涉店铺转让给张某某。2022年2月14日,张某办理了案涉店铺的注销登记。此后,张某某拒绝向佘某提供服务。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张某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张某、葛某、张某某对未消费的预付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佘某已经履行了充值付款义务,后因案涉店铺注销登记,导致佘某不能正常消费,致使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佘某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应予以支持。按照“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应当退还未消费的余额和利息。涉案门店经营形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张某,门店注销后,应由张某承受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葛某与张某共同实际经营管理案涉店铺,葛某并获得经营收益,二人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在未向消费者履行完服务义务的情况下,张某将门店和对充值会员的服务一起转让给张某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债务转移行为,未经佘某同意,二人之间的协议对佘某当然不发生效力。法院判决解除服务合同关系,张某、葛某向佘某退还预付款36616元及相应利息。典型意义:预付式消费模式是当下服务性行业中常用的一种经营模式,实践中面临着经营者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和卷款走人的风险。本案明确了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时,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及退还预付款中未消费部分的诉求,并通过认定实际经营者和登记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以及确认将门店和服务义务一起转让第三方的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再次为广大消费者敲响警钟,不要轻易选择大额、长期服务;同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经营者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应形成书面协议并妥善保存,在经营者“人走楼空”时及时维权。(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